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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〈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〉补充规定 (暂行) 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5-06-18    来源:

关于印发《〈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〉补充规定 (暂行) 》的通知

各高等院校,省直科研机构,省属学会 (协会、研究会) ,省直有关部门:

进一步规范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管理,我办对《江西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 (赣社规字〔2022〕1 号 ) 进行补充规定,现将《〈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〉补充规定 (暂行) 》予以印发,请抓好贯彻落实。

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

2023 年 7 月 13 日

《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 补充规定 (暂行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管理,促进 多出优秀成果、多出优秀人才,更好地发挥省社科基金项目 的示范引导作用,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,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,对《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 (赣社规字〔2022〕1 号 ) 进行补充规定。

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分为年度项目、委托项目、专项研究项目。

委托项目是指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,或省直有关部门、省属高校根据工作实际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的研究项目,或 省社联根据研究需要委托完成的项目。

专项研究项目是指由省社联根据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 部署需要,以公开申报或先出成果后立项资助等方式组织开 展研究的项目,主要包含经济社会发展专项 (江西历史文化 研究工程专项、红色基因代代相传研究专项、省哲学社会科 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,智库项目等) ,奖励性专项 ( 《智库 成果专报》奖励项目、省情调研项目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研究专项) ,服务性专项 (青马工程专项、江西省宣传思 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项) 。

第二章 项目申报

第三条 委托项目由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研究 选题、课题组负责人信息、课题等级、经费资助办法,并附 项目申请书,书面向省社联提出申请。

第四条 专项研究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,采取常规形式或后期资助形式进行申报,具体依据申报通知要求。专项研究项目申报通知须经社科规划办审核后发布。

第五条 有省社科基金各类在研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 报各类新项目,有服务性专项 (青马工程专项、江西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项) 在研的可申报。

第三章 项目评审、立项

第六条 委托项目由省社联党组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研究决定立项,从严控制立项数量。

第七条 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评审遵循公平公正、质量优先原则,一般采取一次性评审立项的方式。评审方案须报省 社联分管社科规划工作的领导同意。评审程序如下:

1.资格审查。项目申报组织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,严格开展资格审查工作。

2.制定评审标准。严格把握专项的特点和资助原则,主要对申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应用价值、申请人的研究基础等 因素进行综合考量。

3.成立评审专家组。从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 取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,评审专家组不少于 5 人。

4.项目评审。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,评审专家参照评 审标准独立完成评审,对每个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立项资格提 出意见。根据评审专家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。

第八条 服务性专项评审、立项程序:

青马工程专项:参照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立项方式执行。

江西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项:按照《江西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(赣宣字〔2023〕25 号 ) 执行。

第九条 奖励性专项评审、立项程序:

《智库成果专报》奖励项目:按《<智库成果专报>应 用对策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》 (赣社联发〔2020〕16 号 ) 执行。项目负责人可不受省社科其他在研项目限制,同一 申 请人一年内只可奖励一次,对属于国家或省级项目的成果不 计入奖励范围。

省情调研项目:采取先出成果后立项的形式,先由省社 联学术中心向省情研究特聘专家征集、凝练、发布季度调研主题,组织专家围绕主题提出具体的研究问题,省社联从中确定若干研究问题,明确调研专家,对在报送省委、省政府领导参阅的内刊上刊发的优秀成果进行立项奖励,项目负责 人可不受省社科基金其他在研项目限制,同一 申请人一年内 只可奖励一次,对属于国家或省级项目的成果不计入奖励范围。

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专项:由省委宣传部对以“中特中心”名义在 “三报一刊”刊发文章的作者,进行省 社科基金项目奖励;或对聘为特约研究员的人员给予省社科 基金项目奖励,受奖励人须以“中特中心”名义在 “三报一 刊”发表 1 篇 (含 1 篇 ) 以上理论文章。项目负责人可不受 省社科基金其他在研项目限制,同一 申请人一年内只可奖励一次,对属于国家或省级项目的成果不计入奖励范围。

第四章 经费管理

第十条 委托项目和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后,由委托单位或联合实施单位资助经费的,其经费先由委托单位或联合实施单位拨付至省社联资金账户,再由省社联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。

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《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》(赣社规字〔2022〕2 号 ) 执行。

第五章 项目结项

第十二条 委托项目和专项研究项目的结项参照《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,制定具体的结项要求并严格执行。

第十三条 由省委宣传部审定结项的项目,先由项目立 项管理部门呈报省委宣传部审定,再由社科规划办根据省委 宣传部审定意见下发结项证书。

第十四条 由省社联审定结项的项目:先由委托单位、 项目联合实施单位或省社联立项管理部门,根据项目特点采 取免鉴定或会议鉴定等方式,对申请结项项目进行初审,提 出结项等级建议,向社科规划办报送结项情况报告并由社科 规划办复审,审核通过后下发结项证书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由省社联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。